关于申请事项的变更

   2020-08-26   点击次数:137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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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已通过评价的单位或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有下列变更事项的,须尽快向PIPA办公室报告。下载变更申请报告(《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相关事宜变更事项报告书》)并填报、盖章后提交到PIPA办公室。因变更所产生的“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”(包括牌匾)更换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。
需报告的变更事项如下:
1、单位名称
2、办公地址
3、法人代表
4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5、个人信息保护咨询窗口的负责人
6、因合并、设立分公司等发生组织变更(如变更此项内容,请直接联系PIPA办公室)
另外,如变更上述第1、第2、第3、第6项内容的,请持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加盖公章)一并提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