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《PIPA--P-MARK互认标志使用管理规定》颁布实施的公告

   2008-09-20   点击次数:54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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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根据大连软件行业协会(DSIA)与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(JIPDEC)签定的“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互相承认的协定书”的内容,通过PIPA的企业将被允许使用两国共同的认证标志。为了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评价(PIPA)的企业能够申请互认标志的使用权,特制定《PIPA--P-MARK互认标志使用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规定》),并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。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负责根据《管理规定》的内容对企业的使用申请给予受理登记。
      申请表格及使用协议书可从PIPA网站(www.pipa.gov.cn)上下载。
 
      特此公告。
 
 
大连软件行业协会
2008年8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