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IPA办公室就某公司擅自使用PIPA原标志一事做出处理

   2009-05-04   点击次数:592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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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09年4月3日,PIPA办公室接到投诉:“某公司在未参加和通过PIPA的情况下,在该公司网站上擅自使用了PIPA原标志”。为此,PIPA办公室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仲裁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,并于第一时间发函要求该公司采取如下措施:
 
       1、立即取消网站相关内容;
       2、提交一份说明书,说明发生此事的原因和处理结果;
       3、提交一份致谦信,打印并盖公章,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。
 
       目前,该企业已经提供了两份说明文件和一封致谦信,并立即取消了网站的原PIPA标志。
       在此,特提醒各单位,如果没有通过PIPA,不可以随意使用PIPA标志,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,影响企业的信誉和PIPA的信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