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正轨

   2015-10-14   点击次数:933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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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一直是国家安全的软肋,全国人大于76日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《草案》为此设立了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》一节,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律正轨。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。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,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;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、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等。《草案》不仅拓展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,同时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,也划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。特别是草案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,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,建立协作机制,强调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,杜绝某个部门前脚走,另一部门后脚来的现象。(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网)